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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4-18 14:43:04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11]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加强流动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压缩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的基础上,再次适当调减2011年度指标总规模。同时,为引导银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优化指标分配结构,调减了资金拆入和存、拆放业务比重较高、指标历史基数较大的金融机构指标,适度增加了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指标历史基数较小的银行指标。现就2011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下同)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1年度指标1,016,800万美元(详见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1年度指标1,462,509万美元(详见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未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760,780万美元(详见附表3)。

    指标被调减的境内机构,如在调减之日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

    二、各分局应从支持进口贸易融资、加强流动性管理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根据所辖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运用结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调剂指标。2011年度各分局地区指标应优先用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融资。

    三、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在期限、金额、时间等方面,海外代付与进口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核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
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四、关于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一)各分局可将2011年度地区部分指标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

    (二)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用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

    (三)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六)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

    五、各分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实行监测,强化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debt@capital.safe)将《    年 季度末   地区辖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表》(附表4)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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