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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农商行频遭罚 违法被罚95万3人遭警告

时间:2020-01-08 16:36:42  来源: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同业授信不审慎致使业务形成风险;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

  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解文波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不审慎致使业务形成风险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

  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显示,陆诗俊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

  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显示,钱超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不审慎致使业务形成风险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常州市辖内原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武进农村商业银行、溧阳农村合作银行、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而成的全国首家地市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该行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拥有员工3000余人;全行共有营业网点219个。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4.13%。

  2018年9月14日,原银监会盐城银监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监罚决字〔2018〕2号)显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是江南农商行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就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金坛支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一日内下发3张罚单。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金坛支行因信贷业务审查严重不尽职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崔国富因对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金坛支行信贷业务审查严重不尽职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于祥因授信审批严重失职并造成严重影响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2019年1月,银保监会网站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2号、3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存在信贷业务审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此外,崔国富、于祥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3张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连银罚字〔2019〕5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赣榆支行违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被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罚款40万元,处罚金额最高。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高管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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